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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泽平 发表于 2008-01-12 13:47:57 |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提高劳动法律意识 合理解决劳动争议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号主席令,公布了即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护身之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完全免费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者因申请劳动仲裁成本过高,或自身经济拮据,因而导致放弃维权的窘困局面。根据以住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应交纳相应的仲裁费用。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通常情况下,受理费为20元,处理费为500元,即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至少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缴纳520元仲裁费,且仲裁费根据争议标的相应增加,多则上千元。劳动仲裁费偏高,客观地加大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辛曲折,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 倘若通过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按照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且大多数是简易程序,只需交纳5元,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可以免交诉讼费,也完全减轻了劳动者维权的负担。 二、用人单位负举证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少劳动者认为,只要申请劳动仲裁,自己就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或担心证据被用人单位毁灭而败诉。其实不然,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劳动法律法规是倾向我们广大劳动者的,而民事诉讼则完全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具体来讲,用人单位因如下违法行为,并不需要劳动是提供证据: (一)无故拖欠工资; (二)克扣工资,例如乱罚款; (三)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六)劳动者的考勤记录; (七)自己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该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其证据; (九)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则是两个月,相比之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了十个月。 四、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期限缩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期限缩短了两天。 五、劳动争议案件裁决期限缩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现行的《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则是六十日结案,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劳动争议案件裁决期限的大大缩短,避免了因结案时间过长而导致劳动者翘首期盼,影响自身情绪。 六、劳动者可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些规定,也优先于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 七、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社保金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条规定,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对劳动者有益而对用人单位不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在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又一部大快人心、令人欢庆的高悬明镜。它对于调解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作者声明:谨以此文献给在外务工的广大青年朋友,仅作交流学习之用,不当之处,恳请斧正! 李 泽 平 MOB:13430468044 E-mail:lzp820909@163.com MSN:lzp820909@hotmail.com Q Q:303919137 2008-01-12 |
1楼 坚强 2008-01-12 16:02:07 |
提高法律意识,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