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国外务工受伤 应城法院真情调解获赔 |
应城网 201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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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6月21日讯:6月20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城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在俄罗斯劳务期间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包工头陈某某当庭将6万元赔偿款给付受害人李某某.
2011年1月,包工头陈某某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承包一项综合楼建筑工程,雇请应城市民李某某前往从事木工,双方签订出国《劳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陈某某保障李某某在俄罗斯期间工作安全.2011年4月,李某某在建筑工地被飞溅的钉帽击伤左眼,随后,其被送往俄罗斯当地医院治疗;同年5月,被转回国内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某受伤及回国治疗期间,陈某某仅支付其2万元,为此,李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将陈某某诉至应城法院,要求陈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而陈某某认为,李某某及其被扶养人的户籍均属农业户口,所提赔偿金额计算过高.
应城市人民法院城中人民法庭受案后,考虑到李某某受伤急需用钱,而陈某某在俄罗斯工程未完,为节约双方诉讼时间,遂对此案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告知双方,既然选择回国诉讼,就应按照中国法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且陈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合同中有“保障工作安全”的内容,因此,陈某某应承担李某某伤害的赔偿责任,而李某某及其被扶养人户籍确属农业户口,赔偿金额应按农业户口计算.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当庭履行. (王毅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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