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诈骗罪 |
应城网 201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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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7月16日讯:近日,应城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推销电脑读卡器与人平分利润为饵,骗取他人钱款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0月20日,代某某、程某某和甘某某、李某(另案处理)商议到应城诈骗作案.当日上午,李某驾车将三人带至应城,按计划,由甘某某冒充推销电脑读卡器的外地人,在人行道上向应城市居民郭某某“问路”,并请其帮助销售电脑读卡器平分利润.随即,假称自己是应城市税务局干部的代某某上前告知自己可以帮助销售,在骗取郭某某信任后,将其带至工商银行应城市支行营业部附近,见到冒充该行夏主任的程某某.程某某佯称工商银行需要这种电脑读卡器,但需卖方在银行户头内有8万元保证金才能转账付款,代某某遂提议由自己拿54000元,郭某某拿26000元一起开户存入保证金.待郭某某取出26000元交给程某某后,被告人一伙借机逃走,所获赃款被其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程某某亲属各帮其退赃13000元.
应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程某某同他人纠合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二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在案发后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代某某、程某某属流窜作案,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魏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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