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苑纵横]农村准大学生车祸致残 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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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城网 201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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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5月16日讯(记者余菊红 通讯员王毅群 李勇):5月9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准大学生在寒假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致残的案件.
2013年夏 ,刚参加完艺术类高考的农村准大学生宋丽(化名)寒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据了解,2013年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莫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应城市古城大道路段时,因夜间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原告宋丽和行人刘某及推行的自行车相撞,车辆失控后又与行人雷某相撞,造成原告宋丽及行人刘某、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宋丽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悲痛之余,宋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于宋丽的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成为该案争议焦点.
经法医鉴定,宋丽所受损伤构成伤残.宋丽系农业户口,在应城城区学校读完初中、高中,于2012年12月19日参加湖北省艺术专业基础课统考,于2013年8月入大学就读.宋丽父母在农村无耕地,经济来源于外省城市私营企业;家庭房屋于2004年经规划许可建于乡镇街道,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莫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应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丽所造成损失应由被告莫某赔偿,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宋丽系在校大学生,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一直在城区学校接受初中、高中教育,与城镇户籍学生日常生活消费相比并无区别,且其父母在农村无耕地,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还于2004年在城镇建有房屋,故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额.经应城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宋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9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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