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苑纵横]应城法院成功调解一学生带病投保案 |
| 应城网 20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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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8月4日讯(记者余菊红 通讯员王毅群):日前,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学生带病投保案.据了解,我市一学生因购买学生保险后,住院治疗白血病背负巨额医疗费,保险公司以该学生带病投保系隐瞒病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后经市人民法院悉心调解,使该学生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原告尹某是应城市某技校学生,2009年在武汉上学期间曾经购买三年期学生险,2010年9月转学到应城某校后,经学校组织向被告应城某保险公司购买一年学生险,保险项目中附加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限额为6万元.2011年2月,尹某被诊断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截止2011年8月31日共产生医疗费用320284.45元,应城某保险公司赔付尹某保险金6万元.2011年9月,尹某又再次向应城某保险公司购买一年期学生险,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合同,仅出具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一份.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29日,尹某住院行干细胞移植、肺部抗感染治疗发生医疗费用257267.63元;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80000元、武汉某保险公司赔付53757.50元.嗣后,尹某向应城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应城某保险公司以尹某带病投保,系隐瞒病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庭审中,应城某保险公司主张要求解除该保险合同.
应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在校期间投保学生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根据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充分说明,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保险人不得事先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保险人应主动对投保人说明解释其所提供销售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对其所需了解的相关事项向投保人询问,该询问不能以书面条款代替.
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尹某进行主动询问,也就不存在要求尹某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庭审中行使解除权也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保险公司不得以尹某隐瞒病情为由拒赔.考虑到尹某背负巨额医疗费,若经判决则需要很长时间,最终此案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和解,尹某获得应城某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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