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情况应城市信访局主要负责人答记者问 |
| 应城网 2014-8-26 |
|
|
|
|
|
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情况,应城市信访局主要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期,中央推出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举措,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我市也配套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近日,市信访局局长汪又宏同志就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问:信访工作人员如何做好来访登记?
答:对所有到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来访人员,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窗口逐一核实、登记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事项为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类别,安排接谈或书面告知不予(再)受理.
问:信访部门会对哪些情况予以受理?
答:信访部门会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中央国家机关、省信访局转送的信访事项,安排接谈,并视情况转送或交办.
2、对市政府各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行政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或行政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视情况转送或交办.
3、已经市政府各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4、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市政府各部门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意见,向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申请复查(核)的,登记后联系市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并办理.
5、来访人反映市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行政行为,安排接谈,并予以受理.
6、来访人查询来信办理情况,登记后,联系市办信科接谈.
7、来访人查询中央、省有关机关交办上访问题办理情况,或市有关领导交办信访问题办理情况,如涉及到市局参与,安排接谈并联系相关科室接谈.
8、“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问:《实施细则》规定对哪些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答:《实施细则》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将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分类告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市、县(区)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②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③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登记后联系市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
2、涉法涉案类.
①对已经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不予受理.
②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③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下列情形不再受理.
1、已经复核终结的.
①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
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
2、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三)对下列情形予以口头告知:
①对市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门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认定的,口头告知来访人.可将复核意见向省政府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审核认定.
②对请求事项缺乏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口头告知,不予支持.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解读
市信访局负责人介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在受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将被严格处理.在这里特别要解读一下如何理解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本级机关主要是指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比如说,一个县的信访人想通过走访方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所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该县的国土资源局提出.他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无论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都要先受理.
在《实施细则》中,也告知了6种信访情况不予受理,除了越级走访不受理之外,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将不再受理,信访事项已受理且正在规定期限办理中的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不再受理,以及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根据信访流程,如果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之后,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公布后,如果信访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经省级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并录入系统,信访人仍以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事实提出投诉请求,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市信访局负责人指出,这次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对合理诉求加大了处理力度,对一些不合理的诉求还特别增加了一些人性化的措施.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健全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的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让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到保障,让信访秩序得以规范,让信访问题能够及时就地结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置到位. |
|
【打印新闻】
【关闭窗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