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暂行规定 |
应城网 2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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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2008] 号
中共应城市委 应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规范行政许可
1、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开许可依据,优化许可程序,精简办事环节,提高许可效率,为企业设立和经营提供便捷的服务。
2、继续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凡上级决定取消的项目,立即取消;需协助办件报上级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全程协助企业办理。
3、有关与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年检、服务事项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双轨运行”问题。办理许可要由同一个窗口受理并交付办理结果;涉及现场踏查、勘验事项由中心大厅窗口负责协调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工作模式;各部门政务大厅窗口要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勤奋敬业、服务热情的人员,并充分授权。
4、对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投诉渠道等事项,严格履行公开、公示、一次性书面告知、说明、出具规范文书的义务。许可(审批)受理与否均需向申请人提交书面文书,说明承诺办结的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5、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的监督。要在法规规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环节,提出最优的办理时限承诺,许可(审批)一旦受理,即进入计时,超出承诺时限的,承办部门要在积极履行有关手续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行政收费
6、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实施涉企收费,必须出示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8、涉企证照年检、复核和审验事项,要简化手续,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征订报刊、强制捐赠。
三、规范行政检查
9、各部门都要提高检查效率,减少涉企检查频次。例行涉企检查,应事先书面向企业预告。部门内部对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检查结果要交流互认,避免重复检查。不同部门可以联合实施的检查,确定牵头部门联合实施。
10、涉企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人代表,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向企业推销物品或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11、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和直接到企业检查,市直对口单位要及时沟通联系,并向市优化办报告,实行报告制度。涉及公共安全、涉嫌违法犯罪、投诉举报问题核实的调查、检查,要注意时机、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四、规范行政处罚
12、实施涉企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防止简易程序处罚中的随意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必须的调查、审查、决定、交付与送达、听证等规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3、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认真帮助企业整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严禁以罚代管。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的行政处罚,要执行下限标准。
14、严禁重复处罚,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款列入绩效考核,严禁将罚款收入与工作经费、福利、奖金挂钩。
15、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除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手段或收费人与交费人双方合同约定外,不得实施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16、各级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禁越权收缴、扣押款物,暂时扣押的款物,结案时必须一次性处理。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非赃款赃物和非违法违纪款物,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返还给单位或个人。
五、提高行政效率
17、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环境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18、实行首问负责制。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解答相对人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并联系到承办责任人。
19、实行服务承诺制。各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作出服务内容、质量和时限的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0、实行无偿代办制。涉及本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部机构办理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内部机构要负责联系、协调,牵头无偿代办所申报的事项,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21、实行协调督办制。重点招商项目由市招商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督办由立项到投产的全部许可(审批)手续。
六、深化政务公开
22、各级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载体,公开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罚款的项目、依据、标准、审批权限;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处理办法、途径、结果,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23、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申报、查询、受理、审批、投诉,办理行政事项一律要登录应城市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网。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七、落实投资政策
24、加强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取恶要、敲诈勒索、侵犯企业人身财产安全等不法行为。实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挂牌保护。
25、国内外客商到我市依法投资经营、兴办实体和公益事业,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其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依法自行选择。
26、对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产权、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手续,涉及各项收费按市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加强监督检查
27、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优化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不准”规定和关于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部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工作效率及遵守廉政勤政规定情况。
28、签约未履约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要分析原因,查找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向市优化办反馈违纪违法干扰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线索;对虚假承诺、承诺不践诺的,要追究责任。
29、畅通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渠道。要整合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局、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及“领导在线”、“市长信箱”、“政风行风热线”、电子监察网等投诉平台资源,实行整体联动。各部门都要畅通投诉电话,对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投诉要做到有件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处,不得推诿、拖延。
30、加大对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八不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规定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典型案件实行公开通报。
九、加强组织领导
31、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体制。各单位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机关工作人员分级负责的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市优化办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作用。
32、继续执行市级领导包保重点企业和联系重大投资项目制度、部门定期上门服务和经济发展环境建设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33、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持续深入开展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宣传,通过宣传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经验、作法、典型,营造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事事关系和谐发展的舆论氛围。
34、强化思想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构建长效机制
35、构建诚信机制。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运作,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传递和披露机制,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构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
36、完善评议制度。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对部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议要与干部考核相结合,强化结果运用。
37、建立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机制。在社会各界和企业设立环境监测点,聘请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负责收集、整理、反馈企业对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部门和行业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情况,提供违反经济发展环境建设规定的线索。
38、实行查办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协调制度。由市优化办负责召集相关执法、司法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中遇到的问题。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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