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创业再就业人群将享受九大新政 |
应城网 200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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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通讯员王建军 张武军 方应凯):近日,从应城市财政局获悉,创业再就业利好又出,省政府日前以鄂政办[2008]60号文印发了《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我市创业再就业人群将享受九大新政。
据了解,《通知》对创业再就业作了新规,同原政策相比实现九大突破:一是扶持对象从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对象。二是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三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内的失业保险金。四是从2009年起,全省实行“三证合一”,即《再就业优惠证》、《就业证》和《失业证》三证合为《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五是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六是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援助对象,每月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七是小额担保贷款“升级”,个人贷款额度从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八是调整补贴标准和办法,职业介绍标准由原来的每人200元、150元调整为每人150元;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调整为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才能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每人400-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九是政策性补贴期限延长。对现行政策确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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