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争房起嫌隙 法院辩法析理止纷争 |
应城网 20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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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4月10日讯(通讯员乔云凤):近日,一对表兄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应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最终这对表兄弟也冰释前嫌,重归于好。
韩某与肖某系表兄弟,2003年7月22日,肖某购买了位于应城市大都商城价格为480000元的房屋,同年8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他项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肖某,房屋他项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之后,肖某与该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在该行办理抵押贷款240000元。2006年8月22日,韩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商住门面房转让协议”,约定该房屋的一半,由肖某转让给韩某所有,韩某支付肖某人民币254600元,由于该房屋产权在银行抵押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该房屋租金自第四年双方共同分配,待房屋满五年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双方共有产权。2009年,韩某认为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已成熟,要求肖某依约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而肖某以该房屋产权已在银行抵押为由未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韩某将肖某诉至应城市人民法院。
因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权的关系,且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案件较为复杂,如不做好工作直接判决可能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承办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一直贯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原被告都有不满情绪,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特别是原告情绪异常激愤,指责被告不讲诚信。眼看昔日一对关系和谐的表兄弟反目成仇,该案承办人员当机立断,及时平息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先是单方面做思想工作,然后转达双方的意见,并充分发挥双方亲朋好友和律师的积极作用,在其中斡旋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对该房屋作出现今的价值鉴定,然后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中,因争议的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房屋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告韩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商住门面房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肖某应返还已收原告韩某的购房款246200元。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肖某,原告韩某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收取的租金30000元应返还给被告肖某。被告肖某作为抵押人在出卖房屋前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而未通知,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原告韩某投资购房款损失,该损失为房屋升值利益9082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肖某返还原告韩某购房款246200元,并赔偿韩某损失90820元,原告韩某返还被告肖某租金30000元。
由于工作到位,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信服,并自觉履行判决内容,一起表兄弟争房纷争得到了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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