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祸及两家 法官悉心调解结难案 |
| 应城网 20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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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照顾了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使案件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0年初,柳某驾驶一辆轿车沿应城市体育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该车上驾乘人员刘某当场死亡、张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柳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事部分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刘某的家属要求被告柳某、夏某(车主)以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余元,张某的家属要求赔偿46万余元。
刘某、张某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刘某家有一儿一女,都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刚刚成年且无固定职业,其妻在家务农;张某的父母年近60,无职业,女儿还在校读书。车祸的发生给这两个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交通肇事赔偿费用的取得,将是这两个家庭今后生活的依仗。但肇事司机柳某无固定职业,家庭生活原本就十分困难,根本就无力负担起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夏某只是一个体司机,且患有白血病,赔偿能力有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也只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了解到这些情况,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依法宣判,而是想办法进行调解,一方面多次走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家庭,向其讲述被告人的实际困难,并联系被告积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协商,希望双方互相谅解。另一方面积极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联系柳某的亲戚,争取得到帮助;与夏某协商,并帮夏某卖掉肇事轿车,增强了其清偿能力;三次驱车前往武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并积极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
在赔偿费用的分配的问题上,两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经济生活都有困难,极力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费用,承办法官又向两方悉心讲解赔偿费用取得的法律依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以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两方各自经济损失4000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刘某家属57500元、张某家属57485元结案。(李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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