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滋事 赔钱又领刑 |
应城网 20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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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被告人柯某因酒后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在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后,应城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4月9日晚,被告人柯某酒后同朋友到应城某宾馆开房休息,在宾馆客房部大厅,柯某无故与酒店服务员发生争执,宾馆保安吴某闻讯赶去制止,柯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迁怒于吴某,将吴某拖至宾馆西边草坪上,逼迫吴某下跪,并动手打了吴某几十下耳光,后又将吴某拖至宾馆大厅内继续强迫其下跪,并再次对其实施殴打,造成吴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眼钝挫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经查,柯某多次酒后闹事, 2008年12月和2009年5先后两次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09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病所外执行),在所外执行期间,柯某仍不思悔改,又在酒后寻衅滋事,被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在公众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柯某多次寻衅滋事,属有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城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余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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