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虽合法 但依据材料被证虚假仍被撤销 |
应城网 201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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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应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因第三人所提供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被证明虚假,虽然其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仍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原告陈某与丈夫张甲常年在外打工,2009年9月回家得知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变更到第三人张乙的名下。故以在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未认真审查委托书和相关材料,错误地将其与张甲共同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他人名下的行为违法为由,将应城市房管局和应城市国土资源局诉至应城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1日原告丈夫张甲与第三人张乙签订房屋买卖房契,之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与第三人张乙用于办理房屋过户、土地变更。2008年2月20日因办理房屋过户的程序要求,张甲人不在本地,第三人张乙即找来艾某到应城市公证处办理虚假的由原告丈夫张甲委托艾某办理房屋过户的公证书,公证处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该虚假委托代理办理了公证(2010年4月20日被公证处自行撤销)。同时,第三人张乙为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少缴纳税款,伪造了金额远小于实际买卖金额的虚假房屋买卖房契。随后第三人张乙持税款缴纳发票、委托过户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伪造的房屋买卖房契,先后到房管局和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证”。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规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合法,但该虚假的代理权及房屋买卖房契现已查实,其应当审查的材料现被证明是虚假的,故仍应对房管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土地所有权证予以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张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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