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井下作业被砸伤 法院悉心调解获赔偿 |
| 应城网 201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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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应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应城市团山石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山膏矿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团山膏矿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49500元。
2009年2月18日,团山膏矿公司员工刘某某在矿井下作业时,被矿井内脱落的一块顶板砸伤,造成八级伤残,刘某某在找团山膏矿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团山膏矿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9230元。
法院审理查明,团山膏矿公司在刘某某受伤后已经转让,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已经更换,前董事长徐某声称该公司已经转让,债权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一并承担,而现任董事长吴某则认为刘某某受伤发生在其接手公司之前,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原公司老板负责赔偿,与其无关,两人互相推诿,致使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刘某某家境贫困,无钱医治伤病,公司又不给予赔偿,情绪异常激愤,宣称要上访解决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避免当事人上访,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事,而是一方面安抚当事人情绪,一方面协调双方利益,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该公司进行调解,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吴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吴某赔偿刘某某损失49500元(不包括已支付治疗费7500元), 并及时给付了款项,刘某某自动放弃余款。至此,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结案。(通讯员:乔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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