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材料随意堆放乡村公路 发生交通事故与村委会共同担责 |
应城网 201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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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村民违规堆放建房材料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建房户及公路管理方村民委员会分别被判赔偿原告损失18736.51元 和8868.26元。
2010年3月18日,应城市城北办事处白杨陂村村民李某某、吉某某夫妇将用于家庭建房石子堆放在应城市城北办事处白杨陂村乡村公路柏树湾路段,致使道路封堵。次日夜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柯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由于车速较快,来不及避让,摩托车撞上石堆倒地,造成重型颅脑外伤,左肩肱骨头裂纹骨折,车辆受损,经鉴定,柯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交警认定柯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6月4日,柯某将李某某、吉某某夫妇及公路管理方白杨陂村民委员会诉至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682.56元,应城法院城北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
应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柯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项目计算后共计人民币88682.56元。法院认为,原告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夜间高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吉某某夫妇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石子,造成交通堵塞,其采取的修建便道、安装照明设施等措施,并不足以起到杜绝事故发生的作用,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白杨陂村委会作为公路的管理方,负有保障公路畅通的职责,但对被告李某某、吉某某的行为没有进行阻止,也未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疏通道路,管理上存在瑕疵,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某、吉某某夫妇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白杨陂村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柯某自行承担。(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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