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 |
应城党校网 201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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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出台后,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状
当前,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思想观念、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管理模式、工作方式、队伍建设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条例》所赋予的新职能、新任务的需要。
1.思想观念不适应。长期以来,在粮食行政管理干部中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观念和思维定势短期内难以消除和改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长期滞后,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法制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和树立起来。
2.职能配置不适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不清,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该管的事情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该退出的领域没有退出,该强化的职能没有强化,造成行政管理工作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
3.素质结构不适应。受几次机构改革的影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编制受到了压缩和裁减。当前,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素质不高、队伍断层现象突出等问题。从人员编制看,我市粮食局现有行政管理人员18人,事业编制35人;从文化程度看,大学专科29人,大学本科3人;从年龄结构看,35岁以下1人,45岁以上13人,其中50岁以上16人;从专业技术职称看,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7人。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条例》应具备的能力和水平。
4.工作方式不适应。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别突出地表现在粮食流通统计方式上。我市目前采用的粮食流通统计方式基本上还是属于部门统计,而不是行业统计。
5.管理模式不适应。《条例》实施以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直接管国有企业经营转变到管政策、管流通、管执法、管质量、管市场培育、管市场环境、管流通统计、管安全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提供政策性财政保障以及加强行业指导服务,这就要求粮食行政部门的管理模式要由原来行政手段为主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转变,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价格干预),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而这种转变正是当前我市粮食行政管理模式所欠缺的。
6.质检机构不适应。粮食质检机构是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托。我市粮食质检所是1999年为了安置分流原局机关人员而成立的一个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该所已关闭,其人员主要靠市局发放生活费来维持。质检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粮食质量的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推进职能转变的对策建议
(一)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
1.强化四项基本职能。一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根据《条例》要求,建立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进出口、价格干预等调控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实行分级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粮食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效率,确保粮食安全。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条例》中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加强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粮食流通统计。主要是做好粮食流转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等工作。四是提供粮食公共服务。加强对行业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在粮食流通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2.落实八项基本制度。坚持依法管粮,全面落实八项基本制度,即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规定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改革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职能的转变必然要求管理方式随之转变。依据《条例》要求,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主要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并把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通过指导、协调和服务来加强监管;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
2.加强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当务之急是加紧组建粮食流通管理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资格准入,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确履行和行使《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坚持依法管理,严把“四关”,即严把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关、严把粮食最高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关、严把粮食质量检查检测关、严把行政人员公正执法关;严格依照《条例》所赋予的粮食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加强对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粮食流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行使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三种行政处罚权;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制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工作程序、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条例》要求,搞好粮食流通质量和卫生监管,坚持 “合理分工、分块监管、协作配合”的原则,加强与工商、价格、卫生、质检、农发行等部门的配合、分工和协作,坚持守土有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3.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新职能。
一是创新工作方式。根据新的粮食统计制度的要求,创新工作方式,规范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深入开展行业调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报表体系、粮食经营台账制度、社会粮食供需抽查制度,重点加强粮食库存、粮食转化数量等环节的统计;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信息预警系统,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真实的粮食生产、消费、价格和质量等信息;根据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把粮食流通统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社会粮食统计经费单列,为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是坚持依法统计。依据《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加大粮食流通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建立违法必究机制和统计责任制;大力宣传《统计法》、《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统计法规规定,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报送真实数据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配好配齐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按政策规定,落实统计人员待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加强粮食市场质量监管和行业培育,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加强粮食市场质量监管和行业培育,是提高粮食行业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一是加强质量监管。质量监管工作是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有相应的粮食质量监管机构负责。粮食质检机构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托,不仅事关粮食卫生安全,更事关粮食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大粮食质检机构的工作力度,制定质量和技术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行业培育。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主体,加强骨干粮食企业管理,完善粮食安全体系,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粮食行业管理工作不仅要依法规范粮食市场主体行为,而且要引导和培育粮食骨干企业,建立健全粮食加工应急体系和应急销售网络,加强粮食市场体系规划和布局建设。
三是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粮食流通贸易中的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社会信息,如粮食产量、市场占有率、市场潜能、供求关系、价格变动趋势、最新技术专利等,通过提供信息和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加强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人员担负着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和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因此,必须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增强业务本领和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1.加强学习,提高行政能力。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基本途径。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和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当前要着重抓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律水平。
2.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当前,要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和人才保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充实人员,落实编制,组建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3.勤政廉洁,树立良好政风。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政风和形象,切实把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加强监督、协调和服务方面上来,进一步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4.依法办事,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六项基本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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