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妹妹离婚报复“第三者” 莽哥哥抢劫领刑十二年 |
| 应城网 20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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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3月8日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其妹妹与妹夫离婚是因“第三者”插足,遂伙同他人绑架妹夫及“第三者”并劫取巨额财物,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1月,张某得知其妹张某某与妹夫邓某某离婚了,认为是第三者谢某某插足造成的,对邓某某和谢某某心怀不满,欲行报复。2010年1月22日,张某得知邓某某和谢某某将乘客车回应城,遂邀约其友梁某、“阿飞”(另案处理)租乘一辆轿车到汽车站等候。邓某某和谢某某到应城汽车站下车后,转乘应城至陈河的客车,张某等人开车尾随。在行至陈河镇代庙村路段时,张某三人见邓某某和谢某某下车,即上前将二人强行带入轿车内,并将车开至应城市汤池镇大库湾附近,张某先将邓某某带下车,对其进行殴打,又以赔偿其妹张某某损失为名,用暴力威逼谢某某交出银行卡和存款各一张,并迫其说出银行卡和存折的密码。随后,张某威逼二被害人写下自愿赔偿其妹张某某10万元的“赔偿协议”,又挟持二被害人到中国银行应城支行营业部分3次取走现金共计149761.54元,张某将其中13万元据为己有,余款退还二被害人。
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张某因其妹婚姻纠纷怀恨二被害人从而导致抢劫作案,案发后,其亲属帮其退出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张某不服向孝感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通讯员: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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