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被车撞死 救助站代其维权 |
应城网 20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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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应城市社会管理救助站作为诉讼主体,代为车祸死者无名氏提起诉讼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支持其合理诉求。
2009年11月10日,司机严某某驾驶车主程某某所有的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客车在烟应公路城北十里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车驶入公路右侧边缘,撞伤一名正在路边行走的妇女,该妇女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某违章驾车,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部门调查,死者系流浪乞讨人员,无法查证其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称其为无名氏。2010年12月3日,应城市民政局下属单位应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氏亲属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司机严某某、车主程某某、挂靠公司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
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职能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义务和职责,当流浪乞讨无名氏人员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义务提出救助。因此应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站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代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客车挂靠公司负有管理之责,应对车主程某某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责任。遂判决: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15957.50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应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站120000元;司机严某某、车主程某某赔偿应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站195957.50元,挂靠公司对严某某、程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通讯员:魏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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