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埠两所联合调处一起因恋爱不成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 |
应城网 20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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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3月25日,一起因恋爱不成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长江埠司法所、派出所的联合调解下得到圆满调解。
2011年2月2日,郎君镇西村杨某与长江埠办事处林褚村褚某因恋爱发生纠纷,褚某的亲属将杨某及其亲属3人打成轻微伤,长江埠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对事件进行了控制。由于事件发生在新年除夕,而且其纠纷形成有其特殊性,长江埠综治维稳中心获悉初步情况后研究认为,此次纠纷不等同于一般治安案件,建议由司法所、派出所组成专班联合调解这一纠纷,司法所、派出所当即组成调解专班,迅速介入,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工作,规劝双方保持克制,并积极协助被打方住院治疗,等春节后择日调解以平事态。
春节期间,联合调解小组经过大量走访调查,了解了此次纠纷的原委:原来,杨某和褚某系熟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褚某多次提出结束与杨某恋爱关系,但遭到杨某拒绝,并多次受到杨某的打骂,威胁,2011年一月底,褚某因其6000余元存款被杨某挥霍,彻底失望,再次提出分手,遭到杨某拒绝。2011年2月2日,杨某和其堂弟等一行3人来到褚某家里,和褚某理论,并提出不同意结束恋爱关系,从而引起褚某亲属反感,将其3人打伤。
2011年3月25日,此次纠纷在司法所和派出所及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亲属和所在村调委会委员的共同参与下如期进行调解。调解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示证据及辩论的情况后,联合调解小组也把调查和了解的情况以及被调查人的证明证言向调解庭进行了陈述,并得到了调解庭的认可。调解中,联合调解小组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指出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一是褚某提出6000元存款被杨某挥霍一事因褚某无法提出相关证据,调解庭不予支持,褚某不得以再向杨某索要归还;二是褚某及其亲属向杨某及其亲属赔偿医疗费用3500元;三是杨某与褚某自愿终止恋爱关系;四是双方及其亲属不得为此再起纠纷。随后,双方当事人及亲属欣慰地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下了自己的手印。至此,一起因恋爱纠纷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聂建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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