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原城镇企业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 |
| 应城网 201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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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特约记者程国辉)从4月11号下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应城市解决原城镇企业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已出台了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应城市城镇户籍,且有原始档案或原始资料证明的在市直国有、集体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职工,包括“家属工”、“长期临时工”被纳入政策范围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可比照执行;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保。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可在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30号到原工作单位或市劳动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劳动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次申请参保的时间于2011年6月30号截止。
缴费标准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符合以上登记条件的“超龄未参保人员”;截止2010年12月31日,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不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630元)的60%,缴费比例为20%。“超龄未参保人员”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31734元。对于“缴费年限不足人员”将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后,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前,仍须逐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为,“超龄未参保人员”和“缴费年限不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险局按8%的比例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从本人一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
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其他事宜,统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为,“超龄未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市人社部门按2010年12月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1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按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规定计发。“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计发。具体标准按退休当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超龄未参保人员”和“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的缴费年限统一认定为15年,今后按此缴费年限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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