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法院审结一起超限站前交通肇事案 |
应城网 201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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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通讯员魏丹):近日,应城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超限站前的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肇事司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与肇事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496.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20000元。
2010年11月23日,刘某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应城市城北超限站丁字口行驶时,为逃避检查,违反规定左侧高速行驶,将横穿公路的安某某撞倒,车辆碾压造成安某某双下肢高位断离,安某某在手术后重度感染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违规驾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安某某家属向应城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刘某某、肇事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5244.36元。
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超载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安某某负次要责任,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相应减轻被告人刘某某罪责。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接受审判,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属运输公司未对该车尽到管理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额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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