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明知患有精神病 婚后嫌弃离婚被驳回 |
应城网 201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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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城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男方明知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仍然与其结婚,婚后两年丈夫却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求。
2008年底,王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此前,王某某已知孙某某曾患精神分裂症且多次治疗。婚后,王某某携孙某某外出至贵州省打工,不久又将被告孙某某送回其娘家居住,双方虽然聚少离多,但仍然在一起生活。2011年2月23日,王某某以孙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其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王某某在明知孙某某曾患精神疾病后仍自愿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一起共同生活,二人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丈夫依法应当承担扶助被告的义务,并应积极协助被告父母对被告进行治疗,如确属久治不愈,也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在适当安排好被告今后的治疗和生活后方可提出离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及婚后久治不愈,亦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请求判令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通讯员:王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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