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处理一起受雇司机伤人案 |
应城网 201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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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讯(通讯员:王毅群)司机陈某受应城市某培训中心雇佣前往武汉接其劳务输出考试学员回应城,途中与一名学员发生纠纷并持刀将其刺成重伤,被判缓刑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陈某出狱后却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日前,此案经应城市人民法院城中人民法庭审理,并通过法官释法明理,陈某自觉理亏,自愿撤回了起诉。
陈某是一名个体客车司机。2010年9月22日,应城市某培训中心负责人孟某雇佣其车去武汉接该培训中心组织的劳务输出考试学员回应城,约定车费500元。车到武汉江岸区后,学员龚某因嫌车差、车费高与陈某发生矛盾,陈某持刀将龚某腹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3月3日,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附带赔偿龚某经济损失91000元。
2011年3月22日,陈某缓刑释放出狱后向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应城市某培训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1000元。
应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运输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持刀将他人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雇主应城市某培训中心没有授权或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陈某应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应城市某培训中心不应承担责任。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经法官耐心释法,陈某自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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