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放学途中遭车祸 法院审执给力终获赔 |
应城网 201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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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7月23日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城中人民法庭将最后一笔11.6万元执行款送到因车祸受伤的九岁女童邹诗诗(化名)家中,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将18万余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当他们一家从法官手中接过这笔钱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2007年5月,邹诗诗放学回家途中,被舒先生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撞倒,致使右手被自卸货车车轮碾压受伤,经法医鉴定,邹诗诗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应城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舒先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诗诗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3月16日,邹诗诗将驾驶员舒先生、事故车法定车主某汽车公司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应城法院.
应城人民法院城中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舒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汽车公司是肇事机动车的法定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交通事故也发生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舒先生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68000元;被告舒先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6610.16元,被告某汽车公司对被告舒先生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下达后,某汽车公司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孝感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舒先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均没自动履行.而邹诗诗多次进行手术,花去巨额医药费,赔偿款不能到位使本就不富裕的邹家陷入了困境.2011年4月26日,邹诗诗向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城中法庭立即向被执行人舒先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在限期内,保险公司履行了欠款,但舒先生、汽车公司仍没有履行.承办法官在多次与舒先生、汽车公司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委托拍卖肇事的中型自卸货车,但承办法官找到该车后,发现该车已经报废切割,且除此之外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一时间执行陷入僵局.经合议,法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向汽车公司所在地武汉及舒先生居住地应城各家商业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有户头,但账户余额均为几十元,显然早已转移了存款,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面对执行僵局,城中法庭再接再厉,多次上门做舒先生、汽车公司思想工作,指出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二执行人表示愿意全部履行.2011年7月15日,在法庭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邹诗诗的父亲与被执行人舒先生、汽车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舒先生、汽车公司向邹诗诗给付赔偿款116610.16元;申请执行人邹诗诗的父亲邹先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这起四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王毅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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