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拉快跑撞死人 领刑赔钱教训深 |
应城网 201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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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8月9日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赔偿之讼,法院依法判处肇事司机路某、肇事车辆挂靠的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2009年5月,被告人路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沿应城市汉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应城二中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导致货车侧翻,将行人张某撞倒致死.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9年10月,应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家属于2010年7月向应城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路某、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丧葬费、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应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是交通事故直接侵权人,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挂靠的某物流公司存在对驾驶人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路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29万余元,其中路某承担89852.75元.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孝感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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