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警方依法查处两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 |
应城网 201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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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8月10日讯(特约记者吴铭)8月8日,应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两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依法对2名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罚.
经查,2011年8月8日上午,程某、杨某分别借自家经营的茶叶店和美发店开业之际,在门店前燃放烟花爆竹,两处均在限放区域内,违反了《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及时赶赴现场,制止了两人的非法行为,并对两人依法进行了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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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在应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第二条“禁放区域:盐水河以西、开发一路以北(包括开发一路沿线的光明八、九组,月圆小区,碾屋村新湾、学堂湾、千佛庵、胡家湾,肖湾村张湾组,市堤防管理总段)、红旗渠以南、富水河以东.”
2004年4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关于扩大应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议》第二条“自2004年9月30日零时起,将南区‘文昌路(原开发一路)以北’禁鞭临界线扩大到‘长荆铁路以北’;从2004年6月1 日零时起,将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城中街道办事处保丰村的上河、中上、中下、下河、单湾、曾畈6个湾组纳入禁鞭区域,原定盐水河以西、红旗渠以南、富水河以东的禁鞭区域保持不变.”
2008年1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在应城市中心城区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同意在应城市中心城区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008年1月28日,应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应城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规定“限放区为盐水河以西、长荆铁路以北、红旗渠以南、富水河以东.”“在限放区内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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