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未续保 车主连带担责任 |
应城网 201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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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8月23日讯(记者 余菊红 通讯员 李勇):借车上路发生事故,肇事司机和车主双双被起诉.近日,陈河法庭作出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29日,在八汤线景墩公路桥路口,舒某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徐某撞伤.事后,徐某将肇事司机舒某和车主李某一同告上市人民法院陈河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 法庭上,二被告共同辨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李某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经调查,该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舒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基于车辆借用关系,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法院认为,李某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李某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据此,市人民法院陈河法庭认定,车主李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分项限额内对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徐某要求车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庭判决司机舒某赔偿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6万元,车主李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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