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相互推委责任不履债 应城法院依法判决连带清偿 |
应城网 20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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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11月2日讯(通讯员王毅群)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管理儿子的合伙事务中向卖方出具欠条,却与儿子的合伙人相互推委责任不履行债务的合伙债务纠纷案,判决出具欠条的郭某某偿还原告52700元,其子与合伙人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某某与徐某某合伙承包水库养殖,2009年1月,其子郭某代替他参与合伙,但郭某某仍然参与经营管理,进货销售及开支由徐某某、郭某某相互签字认可.2009年5月,因合伙养殖需鱼肥,徐某某与宋某口头达成协议购买鱼肥17吨,鱼肥款共计52700元.2009年5月3日,宋某通知厂家将鱼肥送货上门,郭某某收取货物后没有结算给付鱼肥款,但在宋某欠帐单上签字承认欠鱼肥款52700元.后郭某某以水库养殖合伙人是徐某某、郭某,其只是打工者为由拒绝给付,为此,宋某于2011年5月9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郭某某申请追加徐某某、郭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在参与经营管理被告徐某某、郭某合伙承包的水库养殖业期间,因购买原告宋某的鱼肥而立下欠条,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郭某某在向原告宋某出具欠条时未告知其不是合伙人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因此,被告郭某某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告徐某某、郭某作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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