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波三折变登记 房屋终属债权人 |
| 应城网 2011-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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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11月20日讯: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夫妻将共有房屋抵押借款,期满后一方与债主签订卖房合同,另一方却以未经同意处置共有房屋为由否定其效力,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借款夫妻应将房屋过户给债主.
1999年至2000年期间,张某、陈某夫妇向张某某借款共计85000元,双方约定欠款在2006年内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款,张某夫妇将变卖房产用于还债,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将房产证交给张某某做抵押.此后,因未能如期还债,张某遂将房屋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剩余房款一次性给付张某,并于2008年2月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
2009年,陈某以自己不同意出卖房屋为由向应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张某不在本地,张某某为符合办理房屋过户的程序要求,找人到公证处办理虚假的由张某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过户的公证书,遂依法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后,张某又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10年12月张某某向应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或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陈某夫妻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陈某应知晓到期不履约将卖房还款的法律后果,对此条款陈某签字时未持异议.后张某卖房偿还借款之行为足以使张某某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其处分行为符合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法律规定.故判决张某、陈某与张某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孝感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通讯员:刘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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