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汽上扒窃三百元被判刑 |
应城网 2012-1-16 |
|
|
|
|
|
应城网1月15日讯(通讯员胡建华 景元生)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310元的张某,原以为只是小偷小摸不至于判刑.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12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张某也成了应城市扒窃入刑第一人.
2011年11月19日,张某在应城至三合镇的公交汽车上,用刀片将一乘客的口袋割开,扒窃现金310元.当乘客发现衣服被割破、现金被盗后向警方报案,11月25日,张某再次在公交车上伺机作案时被警察抓获.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时发现,张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两度获刑,遂依法决定对张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这也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首次将扒窃行为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上述判决.
正值春节来临之际,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注意防盗外,对于小偷小摸行为不能放纵,要及时报案,以便司法机关依法打击.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也入罪的行为,除扒窃外还有入室盗窃、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得财物,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
【打印新闻】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