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判决首例“零口供”盗窃案 |
应城网 201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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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网3月11日讯(通讯员魏丹)多次盗窃,却在审讯期间拒不开口,妄图逃避法律制裁,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零口供”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4月13日,付某某窜至应城市郎君镇街道社区李某某家中,溜门入室在李某某家二楼卧室盗得人民币52000余元,盗得赃款后,被在附近的李某某发现,李某某当即将付某某抓住,将其藏匿于身的赃款搜缴出来,随后,付某某吃药装疯借机逃离现场.同月19日,付某某又窜至该街道社区某商行欲盗窃作案,被店主程某某发现后扭送至派出所.侦查机关审讯时,付某某装疯卖傻,拒不交待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法院审理此案时,付某某及其辩护人也拒不承认盗窃,辩称系被人诬告,指控证据不足.
应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不仅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还提供了辩认笔录、证人证言及付某某居住地派出所提供其多次涉嫌盗窃的审查材料,且法医鉴定,付某某无精神病,对其行为具有一般人应负的责任能力,以上证据足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付某某的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逃离现场时,被失主抓获并将赃款搜缴出来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流窜作案,入室盗窃,且有前科,均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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